2024年5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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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察机关严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3日作者:
重庆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行动为百姓营造安全生活环境


  ■根据报送的不同个案,着力解决各基层院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充分发挥“领办、参办、督办”的职能。

  ■各基层院均安排骨干力量,优先办理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犯罪案件。加强个案指导和督办,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走“绿色通道”,及时指导快速批捕、起诉。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29件31人,除一人因未到案中止审判外,其他所有案件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我父亲一直在治疗胃癌。2011年7月1日,陈某来我家说他会治,我就把家里卖耕牛的1200元钱给他买药了,结果拿到的是假药。父亲没钱治病被迫中断治疗,7月12日就去世了……”一名被害人的儿子悲愤地向检察官诉说。

  这是重庆市忠县检察院近日在办理陈某销售假药案中审查证据时的一个情景。

  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发生在食品药品领域、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刑事案件在该院辖区时有发生。

  鉴于此,2011年5月19日以来,该院积极开展了“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其中虽然多为小案,但通过及时批捕、起诉,仍为三峡库区百姓营造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上下联动


 

一案一报,发挥“领办、参办、督办”职能


  专项行动启动前夕,二分院对该院相关部门提出,要深入研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法规,确保指导基层院办理好每一起案件。

  为了加强指导力度,该院要求基层院实行“一案一报”制度,报送内容包括法律文书、工作信息、相关数据及经验做法等。同时提出“五立即”的施行办法,即对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在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后立即报送;对提前介入的案件,在提前介入之后立即报送;对审查逮捕的案件,在批捕后立即报送;对审查起诉的案件,在受理后立即报送;对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在立案侦查后立即报送。根据基层院报送的不同个案,该院着力解决各院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难题,充分发挥分院“领办、参办、督办”的职能。

  2007年下半年至2011年6月,奉节县人柯学争先后在自己的3个门市非法生产伪劣酱油、醋、白酒等,冒充正牌货销售给本县的4所中学及20余家小型副食店、餐馆。案发后,柯学争以时间长、记忆不准确为由,交代自己的销售金额只有5万余元,但是证人证实的销售金额远远超过这个数字。

  二分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及时对承办该案的奉节县检察院进行查证指导。干警在审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柯学争的作案时间、制假地点、制假方法、销售情况、涉案金额等,列出表格逐一核实。最后,柯学争不得不承认将非法生产的酱油、醋、白酒等物品销售至31个地方,销售金额达9.6万余元的事实。

  2011年9月28日,奉节县检察院将柯学争提起公诉。同年12月20日,该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柯学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形成合力


 

加强内外部协作联动拓宽线索来源


  在积极指导办案的同时,二分院还要求各基层院强化侦监、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一旦发现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同时,强化公、检、法三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召开座谈会、邀请列席检委会、列席审委会等方式,确保个案得到公正处理,并从案件中发现新线索。

  此外,该院还要求基层院进一步强化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建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联席、通报会议制度,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及时移送案件和相关线索。

  2011年5月,万州区药监局了解到,某药房老板向志鸿向药品检验所送检的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是假药后,便深挖细查,认为该案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查明,2009年12月,向志鸿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通过QQ和手机联系后,利用快递公司邮寄的方式,从北京一不明身份人处购回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10件,后在自己经营的两个药房内销售。2010年4月,向志鸿又以同样方式购得酒石酸美托洛尔片在自己的药房内销售。2011年4月20日,向志鸿将19盒酒石酸美托洛尔片卖给从事药品销售的谯某。同月22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在向志鸿的药房内,查获559盒酒石酸美托洛尔片以及368盒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经万州区药品检验所检验,向志鸿所销售的这两种药片均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万州区检察院审理后认为,向志鸿的行为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1年7月25日向法院起诉了这起假药案。同年10月21日,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一审判处向志鸿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快捕快诉


 

办理食品药品案件走“绿色通道”


  在专项行动中,二分院对基层院提出了“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办案要求,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实行分类办理,确保办案质量。

  根据二分院的部署,各基层院均安排骨干力量,优先办理涉及乳制品、食用油、鲜肉和肉制品、酒类、保健食品、药品等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犯罪案件。二分院对此类案件加强个案指导和督办,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走“绿色通道”,及时指导快速批捕、起诉。

  2011年12月26日,万州区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的文礼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当天向二分院报送了相关情况。这是一起多人合伙作案的案件,其他合伙作案人均已获刑。

  二分院公诉部门接到汇报后与万州区检察院积极沟通,指导该院承办人加班加点阅卷、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精心制作法律文书等,在受理案件次日就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今年2月8日,法院以文礼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出台机制


 

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实现常态化


  2010年10月12日至20日,四川省大竹县农民汤小松、孙文均等人,先后到四川、重庆的偏远农村,用含氰化钠的毒药给村民的狗下毒,将狗药倒后打死盗走,卖给城镇的餐馆加工成狗肉菜肴。

  2011年2月22日,重庆市梁平县检察院将这起“毒狗肉”案提起公诉后,4月2日,该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汤小松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300元;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2300元。孙文均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元;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2000元。

  据二分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辖区基层院受理的案件中,类似“毒狗肉”案的案件不在少数,一些犯罪手段令人发指和痛心,比如生产、销售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猪蹄膀”,在停尸房制造假茅台酒用于销售、在药酒中掺入西药冒充包治百病的“神酒”等等。

  为最大程度地打击、惩治这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在深入分析类案的基础上,二分院在专项行动中专门出台实施办法,实现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常态化。该院建立起食品药品案件档案管理制度,设立《犯罪嫌疑人信息表》,实行“一案一档、一人一表”,使案件线索不因时间经年历久而搁置,不因承办人员的变更而中断,始终保持对这类犯罪的高压势态。

  强有力的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效果。记者了解到,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二分院及辖区基层院共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29件31人,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9个罪名。除一人因未到案中止审判外,其他所有案件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